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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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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宝鸡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进程,努力提升我市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18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原则和任务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混组合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二条  2020年起报建的建设项目预制装配率应达到20%,2023达到25%,2025年达到30%,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遵照陕西省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执行。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遵照国标《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金、渭、陈三区、高新区、蟠龙新区、蔡家坡经开区、各县城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作为重点推进区域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我市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包括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农村统规统建的居住、公建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

    2020年起我市重点推进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宜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六条  到2020年底重点推进区域的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0%以上,2025年底达到30%以上。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装配式建筑推广考核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的推进,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下达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季度确定项目建设计划,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库,确保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同时将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开工、竣工统计情况,每季度、年度上报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编制宝鸡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布局市、区、县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园区。制定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将相关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市本级投资计划优先进行安排。同时,按要求将本年度装配式建筑项目立项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情况上报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负责对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落实装配式建筑依据政策规定进行审查。

    三、负责研究制定EPC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现阶段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给予优秀企业优先承担工程项目等支持。

    第十条  市财政局:

    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奖励补助政策,并积极争取中省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优先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和生产基地用地。自2020年起,每宗招拍挂土地中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比为16%,以后每年度增长不少于3个百分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等多种供应方式,完善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政策。

    二、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并载明主要技术指标,预制装配率按照本《细则》第二条严格执行。

    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出让或划拨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且建设项目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本《细则》规定,重新核定其装配式建筑用地占比。

    三、按照装配式建筑用地占比和我市重点推进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要求,在规划审查意见中明确该宗土地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的栋号和面积,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四、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装配式建筑用地占比、审批的建设装配式建筑的栋号和面积进行核查验收,未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五、对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已确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拍挂供地、项目清单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要求上报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立项条件、用地条件、规划条件中提出的装配式建筑要求,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的推动和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图审机构的管理,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必须按照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完成设计施工图,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的,不予以审查备案,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查通过的,应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三、督促建设单位首先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滞后延期。

    四、在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审核预制部品部件的采购合同和市住建部门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对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予预售。

    五、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制定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验收监督制度,按照国标、省标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在质量安全监督实施通知书中载明“装配式建筑”。对擅自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降低预制装配率指标的项目,且拒不整改的,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实施列为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对不认真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

    七、负责组织成立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支撑体系。积极引导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阳台、建筑装饰装修、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生产与应用。

    八、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季度、年度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办理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进度。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培育和发展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到2020年发展建设1-2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形成1-2个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并及时投产达效。

    第十五条  市水利局:

    负责协调砂石料生产企业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的砂石料供应。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十七条  市税务局:

    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人行宝鸡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

    研究设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投资引导产业基金,通过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建筑产业。对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的家庭,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并适度提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负责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途径线路进行实地勘验;负责对运输企业的备案事项。

激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力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装配式产业基地项目和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修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预留;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投入开发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包含采购预制部品、部件的费用),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相关激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税务局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宝鸡银保监分局按照《绿色信贷指引》和《能效信贷指引》的要求,加快能效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提供多种融资方式,探索创新能效信贷担保方式,对符合绿色信贷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融资需求给予优先支持,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大利率优惠和额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家庭,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和设计—施工(D-B)工程总承包等项目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说明,对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项目应增加装配式建筑技术经济分析的内容。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规划设计方案中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并对预制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三、装配式建筑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DBJ61/T118-2016)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对装配式建筑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十一条  鼓励设计单位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应有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和国家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预制构件品种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装配率和计算书以及节点详图绘制、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我市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通过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注标明为:装配式建筑。

    第三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装配式建筑外墙的设计变更需取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批准,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查通过的装配率指标和楼层平面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面积,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变更原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标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积极应用BIM技术,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部品构件运输方案,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新工艺、新工法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进场材料和预制构件等的验收和复检工作。对结构关键受力钢筋连接节点进行随机有损取样检验。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法定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范围,对送检的部品部件、建筑材料、设备试样和委托单进行核对,并出具真实、可靠地检测报告,对检测结论负责;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委托的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强化旁站监理,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构件、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各县区考核体系,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行政审批、水利、工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税务、金融、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建立宝鸡市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的决定由市政府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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