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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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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发〔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昭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

《长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长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长武县范围内使用县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编制投资年度计划的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审计局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般应当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水利、交通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也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报建阶段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一)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县委政法委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相关部门参与评议,依据最终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投资规模400-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专篇,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评估,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或聘请相关专家评议,依据最终评审意见或专家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评估评价表报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依据最终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行政审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予以明确。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依法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等内容。

第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十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组织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项目投资概算未经核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及设备采购招标。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五)投资规模400-1000万元以内,已经列入政府相关专项规划或者资金下达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改、扩建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提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内(不含400万元),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十八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负责征集汇总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各行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申报文件,并与县财政局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编制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改局负责下达。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应抄送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

第二十条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可以协调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县政府研究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二 县发改局统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向县政府专题报告。

三十三 县发改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级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依法公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过程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案,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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