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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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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防办、西咸新区规划住建局(人防主管部门)、杨陵示范区人防办、韩城市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和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2。

三、本通知所列需要或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四、本通知自2020年9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新业态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如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建筑,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2.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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