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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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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96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有关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坚持把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部门管理等有关规定,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二)明晰权属,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级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行业部门或乡镇政府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手续。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要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职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监管和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并及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 

  (四)强化后续管护运营。县级政府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规范入股分红方式。涉及固定资产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管护运营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经营性资产,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鼓励引入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拓宽管理资金来源,实现经费持续稳定。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产业提质增效、项目运行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方面支出。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闲置资产,要抓紧盘活投入使用或尽快处置;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资产处置收入应收回县(市、区)财政账户或由村集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处置情况须通过县(市、区)政府网站、镇村公务公开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健全管理制度,细化责任清单。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指导乡镇、村规范收益分配方案、资产防风险制度、资产处置程序等,并做好日常管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区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全程动态监管,重点对扶贫项目资产受益对象的选择、项目实施、收益分配方案、资金效益发挥进行监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乡镇、村要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公告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工作优异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强统计监测。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分类别、分年度、分项目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建立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类台账、乡镇及村级建立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部门要强化统计分析和日常监测,县级以下实行月报制度,省市实行季报制度,全面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有关情况。巩固脱贫成果过渡期内,各级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也要建立台账,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确权、登记、移交、管理。

  (四)总结推广经验。市、县、区政府及行业部门要及时总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积累和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转的管理方法与模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典型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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