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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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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的总体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个部门 (单位)《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和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12个部门 (单位),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农办、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团委、妇联、工商联、残联、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林草局、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部门 (单位)研究制定了 《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日

  关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若干意见

  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总体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12个部门(单位)《关于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和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为集中支持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为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基础较为薄弱,是全区乃至全国区域发展中的突出短板,是 “十四五”期间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点地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任务还很艰巨。支持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快发展,是中央从全局出发,自治区从实际出发,作出的重要安排部署,必须强化职责,统筹资源,采取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有效的措施、更加有力的工作,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尽快补齐区域发展短板,着力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确保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征程中不掉队,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帮扶支持政策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对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保持资金供给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继续倾斜支持。2021-2023年在8个脱贫县 (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续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2024-2025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确保平稳过渡。原则上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当年安排8个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二)强化金融政策支持。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在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的基础上,力争银行机构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乡镇一级基本实现全覆盖。鼓励金融机构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过渡期内,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每年为全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存量扶贫再贷款可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展期,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优先支持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持续推进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积极做好信贷投放,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企业。积极沟通期货交易所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推动开展“保险+期货”项目,支持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管理风险。支持和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在宁设立分支机构。争取企业继续享受上市 “绿色通道”政策。畅通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推广乡村振兴票据,支持企业筹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鼓励募集资金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牵头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宁夏证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乡村振兴局)

  (三)强化土地政策支持。过渡期内,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内交易政策。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专项指标不得挪用。过渡期内,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每县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计划指标不足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在规划审批、土地利用、耕地保护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强化干部人才支持。在待遇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各方面人才向基层流动。围绕自治区九大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突出 “一县一重点产业”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员和乡村振兴科技指导员,开展创新创业和技术服务。在实施 “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时,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缓解优秀教师不足的问题。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行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人员统筹管理使用,推行 “县管乡用”“乡管村用”,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中予以倾斜支持。加大文化工作者服务支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力度,在文化工作者选派和培养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闽宁人才交流,持续加强双向挂职,实施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推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智力支援机制。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放宽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 (招聘)条件,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 (岗位)面向本县 (区)或者周边县 (区)户籍人员 (或生源)、退役士兵招录 (招聘)。(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

  (五)强化项目帮扶支持。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合 “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积极支持,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在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谋划和推进方面予以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在实施社会领域有关工程中予以倾斜支持;优先安排建设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规划布局能源资源开发项目,谋划储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铁路项目。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围绕风能、光能等新能源产业,支持建设红寺堡、盐池等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和平价风电基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

  (六)强化生态帮扶支持。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大全域造林绿化力度,持续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沟道水土保持林建设,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治理,开展经济型小流域建设,继续推进生态帮扶。过渡期内,在生态补偿、造林 (种草)专业合作社 (队)、生态产业等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逐步推进生态扶贫政策向稳定政策转变,增强生态脱贫稳定性。用足用好国家生态护林员政策,稳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生态护林员队伍,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林草局、水利厅、自然资源厅)

  (七)强化新发展阶段闽宁协作支持。继续坚持和完善“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结对帮扶关系,拓展帮扶领域,优化帮扶方式,扎实推进重点任务,推动由政府主导向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转变、由单向援助向双向互动转变、由扶贫协作向全面合作转变。支持开展 “村企共建”行动,引导企业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闽宁示范村结对共建。强化闽宁产业协作,探索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支持深入实施省级部门和市、县、乡、村多层次结对帮扶机制,探索开展市级部门结对帮扶。(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

  (八)强化社会帮扶支持。中央单位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现有结对关系保持稳定,两年后适时调整。协调推进深化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强化服务保障,加强沟通协调,提高帮扶实效。中央单位继续向定点帮扶县选派挂职帮扶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自治区内区市县三级单位定点帮扶对工作任务重的脱贫村全覆盖。“万企兴万村”行动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重点推进帮扶村产业发展、就业支持和科技服务等工作。鼓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继续开展结对帮扶。引导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倾斜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工商联、民政厅,宁夏证监局)

  (九)强化巩固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支持。教育保障方面,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对控辍保学数据动态监测,防止辍学反弹。医疗服务和保障方面,卫生健康领域现有支持脱贫地区的各类政策、资金和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县医院开展针对性帮扶,到2023年西吉县、原州区、同心县综合医院达到 “三级乙等”标准,力争到2025年其他脱贫县综合医院达到 “三级乙等”标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疗救助工作予以倾斜支持。住房安全保障方面,加大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继续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工程。饮水安全保障方面,加大对农村供水保障的支持力度,在中小型水库等水源工程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管护经费予以倾斜支持。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全面推广 “互联网+城乡供水”,巩固提升农村人饮安全水平。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方面,组织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聚焦1000人以上的大型安置区,加大扶持工作力度,持续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

  (十)强化产业帮扶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创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化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认定全国 “一村一品”示范乡镇,在推荐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倾斜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探索试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推动完善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倾斜支持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倾斜支持推进农业机械化、农业信息化。推进落实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认定以及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优先支持。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发挥脱贫地区农产品网络销售平台 (“832”平台)作用,开展农产品消费帮扶行动。支持打造优质乡村旅游品牌,在争取进入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乡村振兴局等)

  (十一)强化就业帮扶支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当地吸纳困难群众较多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积极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利用就业援助服务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实施集中帮扶。统筹用好公益岗位,并适度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按规定促进符合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等家庭就近就地解决就业。在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及创业青年培训等活动中予以倾斜支持。在开展职业技能帮扶和打造区域性劳务品牌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闽宁劳务对接,稳定劳务协作规模,健全订单培训、定向输送、权益保障协同机制,落实脱贫劳动力赴闽就业补助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

  (十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全力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实施纳入相关行业规划的交通项目建设,推动完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交通运输网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实施。继续深化电信普遍服务,在农村偏远地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优先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支持。以 “一村一年一事”行动为载体,每年为每个行政村办一件实事,逐步解决农村短板弱项。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在审慎合规经营基础上,在授信审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完善乡村水、电、路、气、房、通讯、网络、物流等基础设施,健全运营管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千兆光网、第五代移动通信 (5G)、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党委农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通信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保障支持。在推进文艺下乡和社会艺术水平公益行动中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在救援队伍建设、冬春救助资金、应急管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优先推进 “快递进村”工程,加强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健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鼓励和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行政村村部设立农村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点,推动城乡金融资源均衡发展。持续推进 “乡村振兴主题卡”发行应用,与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形成有效联动,促进支付结算服务从服务农民生活向服务农业生产、农村生态有效延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自助设施布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联络员机制建设。加大乡村 “互联网+公共服务”建设,推行 “一网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商务厅,宁夏邮政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十四)强化残疾人保障服务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通过就读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积极推进无障碍市县创建活动,支持开展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推广 “托养+”服务模式,为困难残疾人提供走访探视、集中照护、居家 (邻里)照护等各类服务。实施阳光助残小康计划 (2021—2025年),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残疾人家庭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村困难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等。(牵头单位:自治区残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十五)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低收入人口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加大对低收入 “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关爱力度。支持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力度,落实关爱服务政策,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托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妇联、团委、乡村振兴局)

  (十六)强化示范创建支持。开展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每县每年支持10—15个村开展示范创建。支持做优闽宁乡村振兴示范村,实施闽宁乡村振兴示范村巩固提升工程。倾斜支持红寺堡区创建全国易地搬迁移民致富提升示范区,2021至2025年,在安排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给予倾斜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领导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县乡要切实履行抓落实的主体责任,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的地级市领导和县领导包抓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 (移民安置区),乡镇、村 (社区)“两委”负责人包抓重点低收入农户,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好一线总指挥作用,统筹推进中央和自治区支持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狠抓责任落实。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 (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本行业本部门 (单位)重点工作,做好过渡期内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等有效衔接,明确细化支持政策措施。对国家部委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各部门 (单位)要在2个月内制定出台我区的贯彻落实意见,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责任落实,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确保帮扶政策落地见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纳入相关部门 (单位)年度实施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内容。

  (三)强化政策培训。对县乡村干部、新一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轮训,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责任,掌握工作方法,凝聚工作合力。2021年要完成县乡村业务骨干、新一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轮训工作。阶段性对新任相关县乡村干部和调整的驻村工作队员开展培训。

  (四)开展监测评估。认真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 “四查四补”常态化机制,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评估,重点评估各项扶持政策落实、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 “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等情况,对工作成效好的县 (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县 (区)予以通报批评,按考评结果减少下年度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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