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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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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林发〔2022〕16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创新服务方式,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规划引领,规范林地用途管制

  (一)依法编制新一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林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部署,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新一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提供依据。

  (二)依法进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

  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符合调整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选址情况进行核实和论证,并将项目批准文件、比选方案、拟调整林地小班一览表(包含但不限于小班面积、森林类别、现保护等级、拟调整保护等级、重点生态区域、建设内容等信息)、拟调整林地小班现状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调整地块矢量数据以及相关材料抄送省林业局、市(州)林业局,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及时更新全省林草湿图斑监测数库。

  申请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涉及改变林地森林类别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调整森林类别再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再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限制使用林地的细化规定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指导建设项目避让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林地及国有林场。

  (一)限制使用天然林

  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项目外,确需使用郁闭度0.5以上的天然乔木林地的,应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

  (二)限制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乔木林地

  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乔木林地,各市(州)具体标准为:贵阳市(含贵安新区)135立方米/公顷,六盘水市133立方米/公顷,遵义市132立方米/公顷,安顺市120立方米/公顷,毕节市106立方米/公顷,铜仁市127立方米/公顷,黔东南州152立方米/公顷,黔南州120立方米/公顷,黔西南州122立方米/公顷。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乔木林地的,应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

  (三)规范临时使用乔木林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工程的选址要严格把关,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建设项目确需临时使用乔木林地的,应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临时使用林地同时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四)限制使用国有林场林地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详细说明前期选址论证情况及比选方案,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价。

  三、提交相关项目批准文件的补充规定

  (一)煤矿兼并重组项目

  煤矿兼并重组项目,对不需变更核准和重新核准的已批保留煤矿,提交省能源局出具的办理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有关事宜的函、有关方案批复(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产能置换方案或优化重组方案)、采矿许可证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二)关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

  根据《规范》,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规定不办理土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供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确定的规划用途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乡村建设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入户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达不到立项标准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建项目申请以及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农村村民修建的人畜饮水等生活生产设施,达不到立项标准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

  (四)农村村民修建住宅

  农村村民修建住宅,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提交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使用林地应符合《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规定。“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可以通过证照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提供。

  (五)附属工程使用林地

  公路、铁路、水库、机场等公益性项目,未纳入主体工程设计的施工便道、采石(砂)场、弃土场、搅拌场、施工营地等使用林地的,提交项目工程管理指挥部或工程监理部门审查同意下达的通知、有关单位盖章同意的设计表单或工程联系单及图表材料。项目因水土保持、施工安全等因素需要修建永久设施的,提交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的,按永久使用林地办理。同时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永久占用林地手续获批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设计的施工便道因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生产生活需求要求保留作为永久道路,经与施工便道用地单位达成一致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书面意见,明确林地手续办理主体后,可以按永久使用林地办理。

  (六)县乡道路改造、公路危旧桥梁改造、病险水库治理、农田水利建设、生态移民搬迁工程项目

  按规定不需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批准文件。

  (七)关于建设项目变更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批准的使用林地范围变更的,提供原批准单位对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变更设计有明确审批层级规定的,提供其规定的批准文件。

  风电场、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由省能源局出具变更批复,或同意项目调整地点的意见。

  四、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分期和分段使用林地

  严禁为规避审核审批权限蓄意分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者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林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审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项目,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机场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输电设施和试验段工程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确认文件,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五、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

  六、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

  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供行政许可文件;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提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涉及地质公园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护措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涉及森林公园的,应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

  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地尚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意见的,按照“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可以进行并联审批。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延期的办理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需要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延期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需延期的理由。

  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对延期使用的林地、林木已补偿的承诺,说明延续理由。

  八、强化程序管理,优化营商环境

  (一)申请人提交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表的要求

  用地单位和个人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实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申请人编制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

  农村村民按照《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修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调查并编制林地现状调查表,不得向村民收取费用。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查验要求

  查验人员要切实履行现场查验责任,依据项目用地红线图,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现场查验,依据查验结果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进行判定。重点核实林地范围地类、优势树种、起源、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等林地主要属性因子,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等重点生态区域,是否涉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否涉及古树、大树、名木和珍稀树种,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项目用地范围及周边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行为,并填写国家林草局统一制订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查验发现林地主要属性因子有错误或超过相关技术规程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其他调查内容与现地不符的,要如实记载并由查验人、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重新进行现状调查,并予退件。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应由查验人亲笔签名,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和省林业局直属国有林场林地的,需一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中的查验人、查验单位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内容及公示格式要求

  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经现场查验无误后,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的,要及时在林地权属单位所在地的村(组)、林场或自然保护地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用途、位置、范围、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名称、地类、面积,林种和林木蓄积等。

  公示时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记录,照片应包含远景、近景多方位照片,能清楚证明公示所在地的行政村(组)、林场或自然保护地的位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材料、公示现场照片、影像资料、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等存档备查。

  (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要求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将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办事指南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林地权属、林地主要属性因子、项目是否符合《办法》第三、四条规定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贵州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及与林地审核审批有关的其它规定,违法使用林地项目补办手续的查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是否齐全等。

  初步审查意见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1.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的林地和拟采伐的林木的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及公示情况等。

  2.格式:初步审查意见可不编单位正式文件号,只需用“XXX林资占地审﹝20XX﹞XX号”格式,按审核审批项目顺序依次编号,以“XXX关于报送XXX项目初步(复核)审查意见的报告”行文上报。

  按规定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规定及时上报。

  经初步审查发现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不符合用地政策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详细说明不符合用地政策的原因,报送有审核审批权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维护生态安全

  (一)提升报告编制质量,建立惩戒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特别是涉及林地类型复杂、数量较大以及可能涉及禁止、限制情形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可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对林地现状调查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粗制滥造的编制人,采取不采用编制成果、告诫、向工程协会提出资质降级或撤销建议等具体措施。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能力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选址论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用地规模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建设项目节约和集约使用林地。要切实压实现场查验和初步审查责任,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规问题。

  省林业局、市(州)林业局、要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行政许可督导和监管,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协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检查,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服务能力。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废止。如国家或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XX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公示(参考)

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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