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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铜川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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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铜川市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并承担新区城市规划区及漆沮河河道污水市政主管网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排水监督管理。
  各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和施工作业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排水户在便民窗口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时,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八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二条  宜君县排水许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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