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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自2023年5月5日之后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布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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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第13号公告,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取消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公告之日起,我省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 林植被恢复费。公告之日及以前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不再退 费。公告之日后许可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可以按程序退费。


          二、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实施 细则》,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 名义批准永久占用林地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 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 投入等内容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以下简称《恢 复方案》)。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 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对《恢复方案》的可行性

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可行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三、严格落实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的责任。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恢 复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 验收后,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探索采取签订恢 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协议、由银行出具恢复保障金保函、 逾期不履行恢复责任由第三方代履行等合法形式,确保建设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责任落到

实处。

四、 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 辖区范围内临时使用林地的日常检查,确保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 照批准的范围和建设内容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督促用 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未按

照批准范围和建设内容使用林地,或者未按照规定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按照《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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