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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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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执行与后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编制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全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全省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涉及全省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和执行。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六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启动决策程序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长、副省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提交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同意后,提交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三)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同意后,提交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确定。

  第八条 决策事项确定后,要明确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等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调,提出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拟订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决策方案意见。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听证、座谈、调查、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

  第十二条 以公示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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