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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使用草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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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草字〔2023〕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支持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使用草原,发挥“草光互补”模式在治理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光伏发电产业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协同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生态评价,引导项目合理布局

开展光伏项目生态适应性评价,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使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鼓励区、限制区、禁止区,以及相应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统筹做好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国土主体功能区划管控要求开展建设,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时序。

二、分区规范管理,推动科学使用草原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建设单位规范相关作业施工。光伏方阵使用草原,不改变草原地表形态、不破坏草地原生植被,除桩基用地外,不硬化地面,鼓励采用强度高、生态环保的螺旋架构桩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草原防火道、牧道、乡村道路等。光伏板方阵建设要考虑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植被生长光热条件,以及草原生产经营、草原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需求实际,合理设定光伏板下沿架设最低高度。原则上,年降水量低于25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1米;年降水量250—400毫米的区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2米。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草原资源、生态状况和保护利用实际,结合上述要求予以科学指导。

三、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促进草原生态修复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用地单位要根据当地水热条件和植被状况,科学编制光伏板下草原生态修复方案,确定光伏板下生态修复和管护措施。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单位开展光伏板下生态修复的技术指导,按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确保生态修复科学合理。探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草光互补”项目生态修复,提升修复专业性和科学性,拓宽修复渠道。

四、优化项目用草审核,保障合理用草需求

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科学认定“草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不改变草原用途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原地类认定,不需要办理草原转建设用地手续。允许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获得草原,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手续,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协助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等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项目用地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加快审核进度。

五、加强动态监测,强化事后监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对草原生态的影响、光伏板下草原修复成效、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监测与研究,全面长期评估“草光互补”项目在防治沙化退化盐碱化草原方面的成效,总结经验,制定相关标准规程,为规范“草光互补”项目使用草原提供科学支撑。要结合林草湿综合监测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采用卫星影像核查等方式对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进行动态监管。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行为,督促检查指导用地单位科学用地和开展板下生态修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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