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
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1.人工建植草地
人工草地 4250元/亩、基本草场 4270元/亩、草种子田4290元/亩;
2.天然草地
山地草甸类草地4775元/亩、山地草原类草地 4725元/亩、山地灌丛类草地4675元/亩、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4675元/亩、疏林草地类草地4675元/亩、低湿草地类草地4545元/亩。
(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
1.人工建植草地
人工草地3350元/亩、基本草场3370元/亩、草种子田3390元/亩;
2.天然草地
山地草甸类草地3875元/亩、山地草原类草地3825元/亩、山地灌丛类草地3775元/亩、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3775元/亩、疏林草地类草地3775元/亩、低湿草地类草地3645元/亩。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0〕276号)。
CJ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