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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植被及草原植被恢复费

发布日期: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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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 号);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综〔2016〕14号)

草原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一)矿藏勘查开采征用或使用草原:

 1.人工建植草地

 人工草地 4250元/亩、基本草场 4270元/亩、草种子田4290元/亩;

  2.天然草地

 山地草甸类草地4775元/亩、山地草原类草地 4725/亩、山地灌丛类草地4675元/亩、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4675元/亩、疏林草地类草地4675元/亩、低湿草地类草地4545元/亩。

 (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

 1.人工建植草地

 人工草地3350元/亩、基本草场3370元/亩、草种子田3390元/亩;

 2.天然草地

 山地草甸类草地3875元/亩、山地草原类草地3825/亩、山地灌丛类草地3775元/亩、暖性灌木草丛类草地3775元/亩、疏林草地类草地3775元/亩、低湿草地类草地3645元/亩。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4.《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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