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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陵县优化提升煤炭洗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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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规〔2023〕002-县政府002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相关单位:

  《黄陵县优化提升煤炭洗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黄陵县优化提升煤炭洗选企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煤炭洗选、储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煤炭洗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战略,立足煤炭清洁利用,以工艺优化、提升回收率、安全、环保达标为目标,倒逼企业自行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定走“扩(减)、优、绿”发展道路,坚持“总量控制、环保优先、市场淘汰、依法合规”的原则,强化企业各环节全过程规范化管控,优化提升洗选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涉煤企业达到行业标准化等级管理要求,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更强发展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我县辖区内所有社会独立合法煤炭洗选、储存、综合利用企业(不含煤炭生产企业自备洗煤厂),主要规范包括各类审批手续办理、人员管理、生产管理与技术经济指标、机电管理、耗水耗能、安全管理、环保管控、文明生产、设备管理、劳动保护、健康企业创建以及税费征缴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6417 煤炭可选性评定方法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189 16.11取水定额第11部分:选煤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29446 选煤电力消耗限额

  GB/T29453 煤炭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35051 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

  GB5035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AQ1010 选煤厂安全规程

  MT/T808 选煤厂技术检查

  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用地规划要素的审核。

  (一)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需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

  (二)用地地类必须为存量建设用地或经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时供地时必须符合最新的《陕西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陕国土资发〔2015〕22号)。

  (三)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凡涉及违法用地的必须依法查处并结案。

  第五条县水务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用水要素的审核。

  (一)水资源管理方面

  1.取用水管理: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节水方面:取水工程建成后,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面

  征占地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项目开工前报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其中对项目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煤炭洗选企业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并缴纳水土保持费等税费。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河道管理方面

  1.县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流域规划、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不应危害河道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岸线安全,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备案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附具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3.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涉河项目手续,签订清障协议。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等内容。

  4.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5.河道主管部门依据不同河段防洪标准、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实地复核,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第六条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用能设备管理要素的审核。经济发展局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关于印发〈节能审查违规“两高”项目能效评价方案〉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21〕19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被省市发改部门纳入重点用能的洗煤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优化生产流程,强化在线监测管理,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耗管控,实现节能降耗、提升效益的目标。煤炭洗选企业不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选煤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主要工艺流程的设备实现集中控制,重介、跳汰、浮选等分选系统实现参数自动调节或控制。水耗必须实现洗水闭路循环。洗水闭路循环等级应当符合《选煤厂洗水闭路循环等级》GB/T35051最新版规定要求。电耗应当符合《选煤电力消耗限额》GB29446最新版规定要求:1.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明确责任。2.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设备档案。3.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5%,备用设备完好,闲置和报废设备及时拆除,生产流程设备无待修状态。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环境保护要素的审核。

  (一)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企业必须按照《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标准》(延市环发〔2020〕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健全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原煤堆场必须采取全封闭;棚内喷淋设施必须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煤泥水必须能做到闭路循环,实现零排放;洗选矸石、中煤、煤泥实现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必须建设有规范化危废暂存间、洗煤设备除尘器、轮胎冲洗设施、雨水收集池、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设备;生产厂区、生产道路必须硬化。

  (三)企业必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储备足额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有专兼职环境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适时进行修订。

  (四)煤矸石必须按规定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洗选矸石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利用处置要求。

  (五)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产生的废机油、含油垃圾等危险废物要设置临时暂存场所,且规范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渗措施和建立转运台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第八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审批要素的审核。

  新建、改扩建煤炭洗选、储存、加工和综合利用企业,在前期谋划阶段,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省、市、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根据行业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专家开展环评报告、洪评等相关评审工作。

  第九条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煤炭洗选企业消防要素的审核。

  (一)消防安全管理:煤炭洗选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灭火救援演练,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厂区内严禁违规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建筑结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设置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的要求。办公楼、厂房、厨房、员工宿舍的主体结构不得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

  (三)安全疏散:建筑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四)用火用电:厂区内电器线路敷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员工宿舍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厂区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厨房油烟罩应定期清理,一定规模的公共厨房必须按规定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五)消防设施器材:厂内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和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安全要素的审核。

  1.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落实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2.煤炭洗选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新入职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辨识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复训考核;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3.煤炭洗选企业要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设备、传动、临边、高空、蓄水池等做好安全防护;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设有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通道畅通;厂区线路要安全架设,落实好绝缘防护,严禁出现裸露闸刀和线路;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组织危险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特殊区域动火作业等)时,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4.煤炭洗选企业必须保证具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鼓励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合法经营要素的审核。

  1.煤炭洗选企业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给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煤炭经营户提供经营场地,不得给掺杂使假的煤炭经营户提供场地以及便利条件,不得超范围经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

  2.煤炭洗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煤质化验室并对生产的商品煤开展批次检验,煤炭洗选企业未设立实验室的,应当与第三方检验机构签订煤质检验合同并如期开展煤质检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进行省、市、县三级的煤质抽检。

  3.用能单位必须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负责其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工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凡属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自校计量器具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应备有完整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计量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

  4.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特种设备档案,特种设备应当定期检验,检验记录齐全,定期检验标志应当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书。每年要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演练,要有视频记录。

  5.煤炭洗选企业有职工食堂的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要建立进销货台账以及配套的相关措施和食品库房,要有消毒、“三防”食品添加剂、晨检、更衣室、食品安全员等相关制度。

  6.煤炭洗选企业要按照合同销售价格执行,不允许巧立名目,收取过磅费、铲车费、进门费、信息费、防疫消毒费等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县税务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税费管理要素的审核。

  1.煤炭洗选企业必须规范经营、准确核算、按月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税费,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和税收相关的各项财务数据。

  2.煤炭洗选企业必须按月对已销售但未开票收入确认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产品购进和销售数量、单价;按月准确如实统计上报煤炭产品购销种类、数量、单价(按原煤、精煤、中煤、煤泥、矸石分类统计),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3.煤炭洗选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时,煤炭产品购进均应保存相应计量票据、购销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据留存备查,以便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三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卫生健康要素的审核。

  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督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督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健康企业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国网黄陵县供电公司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用电要素的审核。

  1.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一、二次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运行状况、预防性试验情况,送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配合政府督促洗煤企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换;

  2.督促洗煤企业退出不必要的低压脱扣装置或合理配置低压脱扣延时定值;

  3.督促洗煤企业制定电气设施运维管理规章制度,准确填写运行日志、设备修试记录等工作记录,提升运维能力;

  4.督促洗煤企业规范安全工器具管理、配齐绝缘手套、验电器等安全工器具,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5.涉及因环保要求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停止供电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相应停电通知,明确需停电设备或保留用电设备明细,由电力部门配合停电。

  第十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劳动用工要素的审核。监督用工企业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监督检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化解劳资双方矛盾,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

  第十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煤炭洗选企业经营性自建房要素的审核。相关部门履行好用作煤炭洗选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的建设审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违法建设查处等各自职责,自建房经营前需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在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经营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对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规加层及改扩建、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荷载的城乡自建房一律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事处负责煤炭洗选企业属地监管,对本辖区范围内煤炭洗选企业日常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整治。

  第十八条县工业和煤炭局负责组织协调优化提升工作。组织煤炭洗选、储存和综合利用企业优化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问题;按时汇总、报送整治进度;负责聘请相关专家、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对不积极优化提升或者多次验收仍不达标的洗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拒不优化提升的企业,按照综合标准,依法依规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实施依法关停。

  第二十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室将对各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黄陵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4日起实施,2025年5月23日废止,有效期两年。《黄陵县优化提升煤炭洗选企业管理办法(试行)》(黄政发〔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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