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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用地政策最新变化情况

发布日期: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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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

         细化先行用地范围。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

    明确先行用地比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将影响项目所在省份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直接服务于先行用地对应建设项目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参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文件执行。

      此次先行用地政策主要有三个新调整:一是进一步扩大了申请先行用地的适用范围。在此前规定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基础上,扩大为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二是进一步扩大先行用地申请规模。此前用地预审控制规模为20%,后提升到30%,这次提出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控制在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三是明确了先行用地的涉及的制梁场、拌合站,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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