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523—2024)
前 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按照 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对 SL 523—2011《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修订。根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实践和需求,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本标准共 5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监理工作内容、组织机构与职责,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附录包含施工单位常用表格和监理单位常用表格。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适度简化和调整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内容和要求;——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内容和要求;——本标准所替代的标准版本为:SL 523—2011。内容节选
3.1.1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对象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侵蚀沟治理、坡耕地治理、淤地坝工程等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林草、封育、耕作措施,以及相应配套工程。
3.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象应主要包括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管等措施。
3.1.3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控制,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
3.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各环节的预防和监管,包括准备工作、事前监理、过程监理和验收监理,以及协调参建各方的关系,工作内容应注重与主体工程监理、移民监理、环境监理的协调。 2 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的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其工程、植物等措施的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相应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行业有关工程监理、质量评定等规范并结合 SL336《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范》执行。3 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3.1.5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由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要内容中的 3.1.4 条中第 1 款和第 3 款的工作内容应由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承担,3.1.4 条中第 2 款的工作内容可根据合同约定由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或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2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
3.2.1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水土保持监理机构。水土保持监理机构设置的地点、规模和组织形式应根据合同约定,并结合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特点、规模、措施、影响因素等综合确定。
3.2.2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的人员和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理人员包括水土保持总监理工程师、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和水土保持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水土保持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
2 监理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求配置工程、植物等相关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与辅助人员。
3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征及监理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3.2.3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制定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建设单位并通知施工单位。
3.2.5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进驻项目现场后,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相关要求等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3.2.6 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完成监理工作任务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成果,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建设单位领取的有关工程建设文件资料予以归还,并履行保密义务。
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