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硕鑫学习课堂

征占用林地相关政策解答

发布日期:2024-03-18
点击次数:82次
打印
分享

征占用林地相关政策解答


一、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哪些行为需要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占用林地。

三、申请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提供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或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年份、批次、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集镇、村庄规划情况,并附相关规划图。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的,并附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四)其他材料

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四、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根据长期占用林地的类型和面积不同,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核;使用林地面积高于上述规定数量的,国家林业局审核

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的不同由不同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省林业厅审核审批和林业厅委托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在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市(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有哪些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事处罚: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解释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CJW.
所有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