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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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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性质:


  1.城乡污水处理厂变更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变更为城乡污水处理厂。


  规模:


  2.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增加30%及以上。


  建设地点:


  3.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生产工艺:


  4.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进水变化导致排放废水污染物种类或者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6.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或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


  8.HJ 97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或以上。


  9.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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