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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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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改环资〔2019〕118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省节能中心,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各市区和省节能中心对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体看,各市区能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但多数市节能审查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各市普遍存在节能监督力量不足、监督检查不够等问题,事中、事后监管常态化机制还有待完善;从企业情况看,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单耗水平未达到节能审查批复要求、设备能效水平与节能批复要求不符以及能源计量配备不完善的问题;从节能报告编制及审查情况来看,部分项目节能报告文本、节能评审机构审查意见文稿存在主要指标缺失或张冠李戴以及未区分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的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现就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各市发改委要按照中省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将节能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是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现场督查检查反馈意见,抓紧对项目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市级发改、市级市场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及进度安排,市级发改、市级市场监管局要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委(环资处)和省市场监管局。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改的,我委将予以通报,并依法处理。
  三是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在编制节能报告时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的编制指南和验收工作指南开展相关工作,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计算和评价,提升编制水平。第三方评审机构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规范能评全过程,明确要求,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意见,增强节能评审报告的现实可行性。

  四是各市发改委要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省级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发挥能评源头控制作用,确保完成全省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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