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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猪养殖使用宜林地不改变林地用途

发布日期: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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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生猪养殖业发展,确保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利用林地养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生猪养殖、养殖企业、农民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该次适宜林地不改变林地用途,不占用林地定额。


  为支持生猪养殖业发展,确保生猪稳定生产和供应,国家林业局和草原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利用林地养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林地是否适合养猪、养殖企业、农民等。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合适的林地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使用,并且不会占用林地配额。生猪饲养活动结束后,养殖企业和农户应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确需使用除适宜生猪养殖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放开经营”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林地使用审批程序,切实保证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林地使用手续。


  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稳定生猪生产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森林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安全。严禁在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林区进行大规模养猪。生猪养殖应充分利用原有养殖场。我们必须坚决杜绝以发展养猪业为名占用大量仓储用地的现象。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那些只占不养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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