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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迁建项目(施工堆场)临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发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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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概况

  *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迁建项目总建筑面积9613m²,其中地上8300m²,地下1313m²。主要建设立案用房、审判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等。

  *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迁建项目(施工堆场)拟建设临时施工堆场一处,面积为1.7006hm²。该项目仅涉及临时使用林地,不涉及永久使用林地。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

  1、测算标准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10 号)相关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标准如下:

  (1)非公益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12万元/hm²(12元/m²);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8万元/hm²(8元/m²);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4万元/hm²(4元/m²)。

  (2)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24万元/hm²(24元/m²);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6万元/hm²(16元/m²);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8万元/hm²(8元/m²)。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24万元/hm²(24元/m²);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6万元/hm²(16元/m²);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8万元/hm²(8元/m²)。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占用非公益林地按照(1)款收取;属公益林地按第(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属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48万元/hm²(48元/m²);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32万元/hm²(32元/m²);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16万元/hm²(16元/m²)。占用非公益林地:乔木林地、苗圃地:24万元/hm²(24元/m²);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16万元/hm²(16元/m²);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8万元/hm²(8元/m²)。

  2、测算过程

  该项目拟使用林地1.7006hm²,地类为乔木林地(0.0353hm²)和其它无立木林地(1.6653hm²),森林类别均为地方公益林地,不在城市规划区,属于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因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乔木林地24万元/hm²(12元/m²)、其它无立木林地8万元/hm²(8元/m²)执行。

  测算方法:0.0353hm²×24万元/hm²+1.6653hm²×8万元/hm²=14.1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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