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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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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建发〔2021〕9号


摘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管。第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各区、县住建局,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对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及行业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原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现将《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西规〔2021〕002—住建局00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管理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年度评价有效期一年,动态评价有效期至原年度评价结果有效期结束。


企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站与其主管的企业一并进行信用评价,取分数平均值确定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政策支持、评优评奖等重要依据。对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信用优良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较差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将作为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重点。


二、工作要求


市住建局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级媒体或市住建局政务网站(http://zjj.xa.gov.cn/)上向全社会披露公布,提高社会知晓率和透明度,并上报陕西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和专家应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客观、严谨的开展评价工作,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者将严肃处理。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诚信经营,重视产品质量,遵守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绿色生产,落实我市生态环保治理措施,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19日


(联系人:张毅    电话:82242625)


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西安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提升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信誉度和行业服务水平,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应向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价年度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评价:


(一)非法挂靠、转包、分包的;


(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的;


(四)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监管“黑名单”管理,问题未彻底解决的;


(五)随机抽检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等级按照评价结果划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六个等级。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在评价时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各级奖励的,取最高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


(三)获得市级或省级部门表彰;


(四)获得市级部门或者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表彰;


(五)经市级专家库专家评审确认,具有应用价值且行业领先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年度内纳税突出;


(七)参加绿色建材评价,获得星级评价;


(八)建立智能化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不良信用信息的,在评价时给予减分,同一事项被多个部门处罚的,按最高处罚处理:


(一)被国家级部门通报、行政处罚;


(二)被省部级通报、行政处罚;


(三)被市级或省级部门通报、行政处罚;


(四)被市级部门或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行政处罚。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一)诚信建设体系;


(二)生态环保体系;


(三)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管理体系;


(五)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 诚信建设体系包括五个方面:


(一)综合实力:对企业员工数量、生产状况、固定不动产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合同管理: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评审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售后服务:对顾客满意度、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评价。


(四)劳资情况:对员工工资发放、员工社会保险状况进行评价。


(五)诚信经营:对企业完税状况、行业自律行为、月度年度生产量统计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生态环保体系包括四个方面:


(一)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进行评价。


(二)管理制度:对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情况进行评价。


(三)环保设施:对企业厂容厂貌、砂石料场、生产抑尘设备、车辆冲洗设备以及清洁设备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环保治理: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料处理、废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五个方面:


(一)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情况进行评价。


(二)技术人员管理:对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实名制备案、试验室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三)试验室管理:对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设置、设备检定、操作规程、标准规范落实、试验记录以及试验室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原材料质量管理:对原材料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验收、原材料复检、堆放储存和标识等情况进行评价。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对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规定、开盘鉴定、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运输交货记录、剩退料处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生产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设备档案、操作规程、运行维修保养、计量装置校验、安全装置检定以及生产运输车辆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生产管理系统:对生产管理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生产过程相关记录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七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安全标准化认证情况进行评价。


(二)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三)安全机构设置: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情况进行评价。


(四)安全防护和警示标识:对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情况进行评价。


(五)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培训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六)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等情况进行评价。


(七)安全操作规程:对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建筑行业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价小组。由评价小组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信用评价结果经复核不正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参加评价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颁发《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证》,有效期一年。企业信用等级在媒体或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西安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市建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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