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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有效]

发布日期: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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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委《关于建立重大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风险评估,是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时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开展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评估工作,分析、评估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程度及可控程度,为预防、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提供客观公正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各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各级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小组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能各负其责,对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科学预测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原则:(一)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前,由各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评估内容和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坚持依法评估,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进行评估,既要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又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既要维护群众的现实利益,又要兼顾群众的长远利益。

(三)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时,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保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决策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

第五条实施土地征收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是否经依法批准或按规定办理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二)是否依法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三)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地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四)被征地农民是否能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到位;

(五)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方案和帮助、指导、实现其再就业措施能否落实;

(六)地面附着物、安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住房搬迁安置方案是否能落实,安置的返迁房建设情况及返迁房前的过渡安排及资金到位情况;

(七)征收土地后剩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是否能保障未农转非农民的生产、生活;

(八)撤销村、组建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分配方案是否被群众接受;

(九)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情况;被征地农户对调整方案的接受程度;

(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会导致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或连锁反应;

(十一)对征收行为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的预测掌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其他应当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因素。

第六条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明确评估主体,落实责任分工。征收土地时,由各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统计、农业、社保等决策内容涉及单位及维稳、信访部门组成临时评估小组,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参加。临时评估组织负责风险评估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确定评估事项,全面掌握情况。临时风险评估小组成员按职能分别对土地征收实施涉及的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查阅、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众的意见,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资料。

(三)缜密分析研判,准确评估风险。临时风险评估小组召开分析论证会,邀请有关人员、相关专家和与决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根据掌握的情况资料,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说明,特别是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和涉及的人员数量及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

(四)审慎作出预测,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和评估结论,临时风险评估小组制作评估报告。

第七条土地征收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是:

(一)评估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办法第五条涉及的有关情况的认定情况;

(三)向政府提出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是否实施土地征收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置方案的建议。

评估报告由临时评估小组成员会签后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到风险评估报告后,按照决策权限,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形成是否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决策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维稳、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决策意见,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制定维稳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九条风险评估是实施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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