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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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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建设项目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3.批次用地项目,指符合城市、村镇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手续的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乡村规划情况,并附城镇总体规划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乡村规划图。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林权权利人同意的意见。
(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三)其他材料
1.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或者设计变更说明。2.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应当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符合现地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林地属性、面积、树种、保护等级等,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人员要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组织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公式格式、公式内容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四)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现场查验、组织公示。
(五)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政策规定。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重大民生项目,国防、外交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二)根据建设项目批件,一个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一次申请,不得随意分为若干段或若干个子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段、分次进行审核审批。(三)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规定,不得超过下达的占用林地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四)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以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经营性项目,必须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项目,可以凭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五)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除批准文件提供项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外,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六)建设工期超过2年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提供原临时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项目批准文件。准予延续的临时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七)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并提供原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项目批准文件。(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说明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用地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编制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草局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下的编制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通报、不采用等具体惩戒措施。(十二)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使用林地项目,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使用林地项目,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林地项目要抄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林地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 四、临时使用林地管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把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关,严禁以临时使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使用林地合法有序,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防止临时使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要组织验收。各地可探索建立银行、用地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三方监管的恢复植被保证金措施。(二)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优先选择无立木林地,可利用质量差林地的不使用质量好的林地,尽量不占用天然林林地、乔木林地。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把落实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方案贯穿施工全过程,在施工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五)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其油气井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以先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符合产能要求的油气井,再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经当地乡(镇)村、组同意,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施工便道转为农村道路的,可以由乡(镇)、村或县有关单位申请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上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转为永久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有关名词解释
(一)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国防工程等。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公路、农村宅基地、棚户区改造等。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4、生态旅游项目,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6.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四)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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