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项 目 |
机动车 停车位 /100㎡ |
非机动车 停车位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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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类 |
商品住房 |
高档住宅 |
1.3 |
0.5 |
普通住宅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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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 |
“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内) |
0.8 |
2.0 (停车位/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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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 |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包括单位职工住房 |
0.6 |
2.0 (停车位/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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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 |
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
0.6 |
2.0 (停车位/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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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 |
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
0.3 |
2.0 (停车位/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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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 |
按照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0.8 |
2.0 (停车位/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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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 |
— |
0.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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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类 |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
1.5 |
2.0 |
|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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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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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 |
一般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1.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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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
1.5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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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出入口、公交枢纽周边300米范围内商业建筑 |
2.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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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写字楼 |
1.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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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
1.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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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设施 |
1.8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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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宾馆 |
1.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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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宾馆、招待所 |
0.8 |
0.5 |
项 目 |
机动车停车位 /100㎡ |
非机动车停车位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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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 |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座,体育馆坐位数≥4000座) |
8.0 (停车位/每百座) |
20.0 (停车位/每百座) |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座,体育馆坐位数<4000座) |
6.0 (停车位/每百座) |
20.0 (停车位/每百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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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
2.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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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类 |
影剧院 |
10.0 (停车位/每百座) |
15.0 (停车位/每百座) |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 |
1.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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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 |
工业厂房、仓库 |
0.3 |
1.0 |
办公 |
0.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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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类 |
三级医院 |
2.0 |
8.0 |
一、二级医院 |
1.0 |
5.0 |
|
疗养院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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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别墅及以低层为主的住宅。
第十七条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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