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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状”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件(项目批准文件)

发布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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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行业主部门批准。如企业投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由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养殖项目由县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生态公墓项目由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滩涂围垦项目多由水利或围垦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工业开发区管理部门对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也有批准立项的权限。

  1)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其中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需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需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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