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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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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秦岭国家植物园,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制度,规范陕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重要湿地确定指标》(DB61/T 1494-2021),经过认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湿地。

  第三条 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本省或者某一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者具有本省稀有性、独特性的湿地;

  (二)依赖该湿地生存的野生维管植物≥60种,或者野生脊椎动物≥40种;

  (三)分布有濒危等级以上或者重点保护物种≥2种,或者省特有物种≥1种;

  (四)水鸟主要栖息地,或者该湿地分布有国家或省特有的水鸟种群;

  (五)定期或者规律性栖息于该湿地的水鸟数量≥1000只,或者某种水鸟个体数量占全国数量1%以上;

  (六)为鸟类迁徙途中提供不可替代的觅食地或驻留点,或者为鸟类迁徙路线重要节点区;

  (七)本土鱼类重要觅食场所、产卵地、保育场或洄游通道;

  (八)提供两栖类、爬行类等本土动物物种生活史特殊阶段赖以生存的湿地生境;

  (九)重要河流干流源头;

  (十)国家级或省级意义的重要水源地;

  (十一)对区域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十二)具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第四条 省级重要湿地采取省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和地方申报结合的方式认定。对面积较大或者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较为重要的湿地,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程序直接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直接提出,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认定条件之一的湿地,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省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区域的湿地面积、范围、土地权属、资源状况等开展调查与评估,出具意见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重要湿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重要湿地认定申报书及其电子文本。

  (二)拟列入省级重要湿地的范围图、湿地类型分布图及矢量数据。

  (三)SHP格式矢量数据库和电子材料。(包括湿地分布范围、湿地图斑和涉及的行政界线等)

  提交的图件应当注明审图号。

  第八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地调查和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在征求省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第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及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四至范围、面积、湿地类型、权属关系、保护方式、管理机构等信息。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称采用以下方式命名: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湿地名称+省级重要湿地。

  第十二条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地理坐标、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主要保护对象、主体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至2028年4月2日。

陕西省林业局

2023年4月3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1-47〔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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