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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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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见于修改前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只规定了“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中“占用林地”需要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改变林地地类性质才是森林法中“占用林地”本意;无论是98年森林法还是现行森林法,“占用林地”都是上述之意;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这里的占用应理解为永久占用而不包括“临时占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为部门规章,其对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范围延展到临时占用林地,有违反《森林法》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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