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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

发布日期: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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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发【2012】2号文件要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

  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决策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评估主体,或由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单位、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市级事权项目在区县、开发区实施的,由市级有关决策部门指定项目的实施部门为评估主体,属地党委、政府要参与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市以下跨地区、跨部门的项目一般由共同的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

  重大项目的评估主体,一般由项目报建部门或实施单位作为评估主体,或由作出决策的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具体如下:

  1、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的报建部门或实施单位作为评估主体;

  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该企业可作为评估主体;

  3、外资、合资或民间资金投资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招商部门作为评估主体;

  4、跨地区、跨部门的项目由共同的上级稳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评估主体;

  5、其他难以界定的项目,根据事权由各级党委、政府或稳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对评估过程严格管理,对评估报告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有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综合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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