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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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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74号

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二)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5万平米;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厂区面积不小于1万平米,作业场地硬化面积不小于5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有打包设备、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废旧不锈钢及其他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成分检测设备。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废钢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销售给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企业,以及使用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的企业。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应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五、环境保护(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应按照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经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通过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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