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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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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环境保护局,神木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发挥好环评审批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切实推动陕西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积极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理念。对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前介入、专人对接、优质服务。对由上级审批环评的项目,积极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由本级审批环评的项目,按周调度、及时解决项目环评审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开辟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环评审批,简化申报材料、审批环节,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动态调整环评审批下放权限,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间,加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加强环评法规宣传和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政策、新修订环评导则等标准规范培训,及时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指导和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守原则,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严格履行环评程序,确保按权限审批、按类别审批。

(二)严格遵守环评原则。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三线一单”刚性约束,以污染防控为重点,严格生态环境准入,落实“五个不批”和“三挂钩”、国家和省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意见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三)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规定,越权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措施不能达到要求等情况批复环评文件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进行责任追究。

三、提升效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将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环评审批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环评“阳光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环评审批信息报送系统上报审批信息。

附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一、坚持“五个不批”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和总量指标的制约作用

(一)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二)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严格秦岭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

四、严格涉气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16号)规定,禁止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

(二)关中地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未落实严于国家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严禁新增焦化、水泥、铸造、钢铁、电解铝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三)关中核心防治区域(见陕政办发〔2015〕23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

五、严格涉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地下水条例》《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加强以下涉水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在渭河流域水生野生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息环境的建设项目;在渭河堤岸线外侧规定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堤岸线外侧规定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堆放场、填埋场。

(二)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超采的单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为工业水源;断流河流所在流域范围、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企业用水规模。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国务院与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域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

六、严格涉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按照《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规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二)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三)按照《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八、严格环境质量超标地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加强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二)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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