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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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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在进一步推进放管结合、简政放权、创新机制的基础上,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支持保障项目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以下简称压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选址应避让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大中型矿床,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压覆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压覆已查明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不需办理压覆审批手续。涉及矿业权的,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事宜。

  二、强化分级负责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审批以外的压覆审批。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审查服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白名单”制度。纳入“白名单”的区域,视为全区域不压覆,可不再办理压覆审批。

  三、实施分类管理

  (一)单独选址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含能源、交通、水利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二)特定区域类。各类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可由其管理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对特定区域全域或区域内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统一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覆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单独提出压覆审批要求。

  特定区域类压覆审批应提供特定区域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统一调查评估材料,以及与特定区域内矿业权人签订的《压覆协议》。

  (三)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鼓励推进区域性压覆审批。

  四、优化程序流程

  (一)压覆查询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查询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查询的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查询意见。

  经查询不涉及重要矿产资源上表单元(是指列入《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中的矿区)或矿业权的,查询意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依据性材料。

  (二)评审备案

  建设范围涉及重要矿产资源上表单元或矿业权的,建设单位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报告》,涉及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备案。符合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批

  压覆评审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应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手续。申报材料及申报要求见附件。

  压覆审批通过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相关矿业权人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仅涉及压覆上表单元、不涉及矿业权的,或虽涉及矿业权但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的,可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审批手续合并办理,统一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评审备案和压覆审批申请。

  省级压覆评审不超过35个工作日,压覆备案不超过7个工作日,压覆审批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建设项目获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后,建设范围发生变化的、特定区域范围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相关手续。

  (五)不作压覆处理的几种情形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不作压覆处理情形的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作压覆处理的意见》作为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依据。

  1.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已批复的压覆区重叠的。

  2.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3.建设项目压覆区与上表单元、矿业权范围重叠,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调查)报告》,经专家评审后结论为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发利用的。涉及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互不影响协议》可进行公证。

  4.压覆地热、矿泉水、煤层气等流体矿产,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发利用的,可不作压覆处理。涉及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互不影响协议》可进行公证。

  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县(区)行政区划为单位对辖区内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辖区内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者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已采空的,申请纳入“白名单”。“白名单”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白名单”区域内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履行“白名单”相关程序。

  五、妥善处理压覆补偿问题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建设单位在矿业权范围内进行建设、互保安全条款、补偿条款等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一)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

  (二)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出台压覆补偿具体政策。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审批的通知》(陕自然资矿保发〔2021〕18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争取财政支持,落实压覆评估、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受理的压覆评审备案、审批申请,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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