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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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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自然资规〔2022〕2号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11-9〔2022〕2号)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为规范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本级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省厅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省厅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省厅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执法局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执法局接收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省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市级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会同相关处室(局)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执法局、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以及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二)省本级执法查处职责划分。

  1.执法局承担违法批地、批矿以及未经审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发现并核查重大违法线索、依法组织查处等。

  2.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承担与省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到位。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省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厅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三、立案

  (一)立案管辖范围。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省厅管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

  1.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3.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4.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其中,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省级相关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对需要由省厅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本《规范》明确的执法查处职责先行组织对违法线索基本事实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厅批准后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5.符合省厅立案管辖范围。

  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厅批准后,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具体案件的承办处室(局)(包括执法局和厅业务处室(局))可以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意见。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承办处室(局)应当向厅提交相应的请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违法线索初步核查报告和征求意见情况。厅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三)确定承办人员。

  省厅决定立案查处的,承办处室(局)应当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证件的案件承办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处室(局)可以会同其他业务处室(局),也可以抽调市(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执法证件人员参加厅立案查处工作。

  四、调查取证

  (一)取证要求。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根据需要,可以请市(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执法资格证人员参加调查。

  办案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鉴定或认定的,厅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其中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或认定,可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

  (二)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

  出现规定的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室(局)意见,按程序报厅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

  五、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起草调查报告。

  (一)案情分析。

  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等。案情分析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或其他单位的意见。

  (二)调查报告。

  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明确具体。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省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案件审理

  案件承办人员起草的《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审核后,提交承办处室(局)的处室(局)会议审理,视情况可以邀请相关处室(局)参加。

  处室(局)会议由承办处室(局)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件定性、处理意见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

  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七、征求意见

  案件审理通过后,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分送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案件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承办处室(局)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八、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征求意见后,承办处室(局)依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提交厅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厅法规处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

  按照厅法规处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承办处室(局)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九、厅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承办处室(局)起草《关于提请厅专题会审议×××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请示》,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会签后报厅。请示应附会签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等。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另附《问题线索移送书》;对于涉嫌非职务犯罪,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厅领导同意召开厅专题会并确定会议时间后,承办处室(局)准备会议材料,并于会议前分送各参会单位。

  厅专题会由分管厅领导主持,承办处室(局)汇报,厅相关处室(局)参加。

  厅专题会对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议,形成案件处理决定。承办处室(局)起草《厅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厅专题会认为案件特别复杂、重大的,应当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承办处室(局)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并准备相关材料。

  经厅专题会或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承办处室(局)将《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厅领导审签。

  十、实施处理决定

  《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厅领导签批后,承办处室(局)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处室(局)进行复核。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厅法规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厅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厅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厅批准。

  (二)行政处理。

  对违法批地、违法批矿等,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如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建议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处室(局)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厅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按照程序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移送案件。

  对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决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承办处室(局)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报厅领导签发后,按照《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办理。

  对案件责任人涉嫌非职务犯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承办处室(局)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厅领导签发后,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撤销立案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承办处室(局)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厅批准。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承办处室(局)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六)移送有管辖权机关。

  案件不属于省厅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承办处室(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辖文件,报厅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十一、执行

  (一)主动公开处理决定。

  省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承办处室(局)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报道。

  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其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厅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厅领导签名,加盖厅印章,注明日期,并附具相关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前,省厅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承办处室(局)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土地等决定。

  (四)督促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省厅可以要求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执行记录。

  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承办处室(局)制作《执行记录》。

  十二、结案

  (一)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终止调查的;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

  (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二)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处室(局)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厅批准后结案。

  (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厅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为案件查处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等;副卷主要为内部呈批材料等。

  备注:本规范自公布之日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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