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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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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林策发〔2022〕89 号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 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并经省林业局 2022 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8日

  陕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一)恢复原则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不改变原有林地用途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等面积、不低于原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二)恢复植被标准

  植被恢复措施及施工工艺的选择应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2019)和《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 2771-2016)执行。树种选择应当坚持适地适树原则,优先采用与盗伐、滥伐和毁坏树种相同的树种或乡土树种种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以人工种植或者直播、撒播灌木树种。种植乔木树种应当优先使用容器苗,或使用Ⅰ、Ⅱ级苗。植物(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毁坏林地需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恢复。

  1.岩石裸露林地

  由于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造成林地破坏,土壤损失而变为岩石裸露地的,应通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客土表土覆盖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覆土厚度应在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和生产力水平应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2.受损林地

  林地上有建(构)筑物、硬化路面、建筑地基、压占物等硬化层,底层土壤尚存在的,应当通过拆除建(构)筑物、清除硬化层、疏松土壤等工序恢复林地土壤。土壤厚度不足30厘米的应采用客土恢复至30厘米以上,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厘米。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3.塌陷林地

  挖塘养殖、开挖水库等造成林地塌陷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回填塌陷坑穴,进行土地平整。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4.污染林地

  污染林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无法消除污染物的,可通过采取工程措施铺设隔离层,再行覆土,覆土厚度一般应在50厘米以上。土壤质量当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对应部分。

  5.其他

  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四)恢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施工。恢复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质量以小班为单元进行评价。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三、补种树木标准

  (一)补种原则

  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通过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

  (二)补种地点

  补种树木以原地补种为原则,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限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由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补种标准

  原地补种的,应当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应当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合树种。林木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二级以上、苗木质量应当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DB61/T 378-2006)等规定的标准,初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范》(DB61/T 142-2021)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

  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寄主植物。

  (四)补种期限

  补种树木原则上应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补种完成后,植被养护期限为3年。养护期结束时,恢复植被株数保存率应不低于80%,年均降水量400 mm以下地区不低于65%。

  四、费用标准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的费用可以按照当地实际合理成本费用测算,也可以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一)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1. 测算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作业设计费用,林地地面清理费用,边坡、坡面平整费用以及恢复林地土壤费用。

  2. 测算恢复植被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恢复植被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3. 测算补种树木费用主要包括: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补种树木质量和工序要求实际需要的费用。即林地清理、整地、造林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

  上述人工费以本县(市、区)当年行业平均用工价为标准进行计算,物质材料费以本县(市、区)当年市场平均价格或政府指导价为标准进行计算,作业设计费用和抚育管护费用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二)参考相关标准测算。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标准,参考我省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2.恢复植被、补种树木费用标准,参考《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10号)中规定的具体征收标准确定。

  参考以上标准测算的费用明显偏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实际成本的,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测算。

  (三)违法者自行承担。

  违法者按规定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并承担所需费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五、代履行

  (一)代履行的条件

  违法者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二)代履行的程序

  违法者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催告书》,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出《代履行决定书》,代为履行。

  (三)代履行的费用

  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六、其他要求

  (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质量验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完成。

  (二)本标准所列标准、规范性文件,如有新修订或新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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