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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1)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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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01、什么情况下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02、生产建设项目如何界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管道工程、矿产开采、工厂建设、建材、城镇新区建设、工业园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管网工程、房地产等项目。

    

    03、生产建设单位何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04、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弃渣场发生哪些变化需要重新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备注:在2023年3月1日前已取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的新设弃渣场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相关规定执行。在2023年3月1日以后,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05、哪个单位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06、如何区分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07、什么情况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备注: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还有:1.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如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2.非生产建设项目:如政府预留用地、农民自建房、农业大棚、农事耕作、修建机耕道、零星取(堆)土、果园种植等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08、按照什么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备注: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及章节编排,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编写和印制格式,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要求。



    09、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个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如,某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县政务管理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该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该县政务管理局负责审批。


    10、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11、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时限?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12、哪些项目可以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采取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有三类项目:一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二是开发区内的项目;三是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

    备注: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1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否收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14、有哪些情形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15、哪些情形水土保持方案需要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备注:涉及弃渣场变更的,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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