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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常见问题解答(2)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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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公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为认真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6、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有效期限是几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备注:在2023年3月1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暂无有效期的限制。


    17、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有什么要求?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18、哪些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备注: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要求,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因此,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监测上没有具体要求,不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19、如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和水土保持监理规范执行。

    备注: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20、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什么要求?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备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执行。


    21、哪个单位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备注: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2.在2023年3月1日前,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已签订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22、哪些情形不能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23、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审批效率。

    24、如何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25、如何处理水土保持失信行为?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备注:对存在水土保持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按照《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对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依法依规实施激励和惩戒。


    26、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被检查单位需要做好什么?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需要依法改正的,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改正计划和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7、建设单位可能出现哪些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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