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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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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税【2024】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

  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34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  的通知》(财税〔2023〕9号)和《陕西省省与市(区)收入划 分调整方案》(陕政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 实际,现修订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9-35〔2024〕1号)

  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我省林 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  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122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234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 9号)和《陕西省省与市(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陕政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 等各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均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 会公益性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 务的工程设施,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

  (二)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

  (三)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森林资源禀赋和恢复成本差异,适应各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作需要。

  (六)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

  (七)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使用林地的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征收标准。

  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 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 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

  (三)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 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 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国家和地方公益林 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 米收取48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2 元。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占用非公 益林地按照第(一)款收取;占用公益林地按第(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且属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48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2元;占用 非公益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 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3:7的比例分别缴入省与市县级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森林植被恢复费(1030222)”。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与市区收入划分依照《陕西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省与市 区收入划分体制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预〔2023〕57 号)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若遇全省财政体制变化随之进行调整。

  第七条 税务部门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的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退 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已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当地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不能建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材料,依法注销该行政许可后,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后,建设单位持森林植被恢复 费缴费票据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不 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下发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 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违规多征、 减征、免征或缓征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 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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