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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2016 )

发布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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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

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0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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