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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1、政策依据

  (1) 《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2)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3)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4) 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2、抚育对象和方式

  (1)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2)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

  (3) 设计森林抚育方式时,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综合确定,使每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抚育措施能够为实现森林发展目标产生正面效应,避免无效作业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4)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3、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1)树种和林木分级与分类:采取目标树经营作业体系的作业设计,应当进行树种和林木分类,明确小班的目的树种、辅助树种、其它树种和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和其它树;采取常规人工林抚育作业体系的作业设计,应当进行林木分级,明确小班的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Ⅳ级木、Ⅴ级木。

  (2)抚育方式: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措施等。对于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方式,应当明确保留木、采伐木。

  (3)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浇水)用水量、(施肥)肥料种类与数量、(割灌除草)除草面积、(定株)定株穴数或株数,平均胸径5厘米以上的间伐小班应当有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各抚育指标应当落到小班。

  (4)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水渠、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其中,作业道路应当通到每个作业小班;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浇水(灌溉)设施应当覆盖作业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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