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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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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改法规〔2018〕8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债国贷捐助资金、外国银行贷款资金、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自有资金、私企投资中含有规定额度以上财政性资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资金的建设项目,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 旬邑县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招投标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县发改局依法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 县发改局依法负责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定,指导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必须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含项目招投标内容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和财政评审等事项的审批,同时在招标前10日将招标组织情况以《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的形式向县发改局备案告知,备案完成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财政评审、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审计等环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招投标有关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向县发改局进行报告,招投标相关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核准。

第七条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和实施本行业招投标工作。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招投标组织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和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领域的项目招投标活动由县发改局参照县住建局制定的招投标组织实施细则统一进行监督和实施。

第八条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制定本行业招投标组织实施细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必须依法维护项目招标人和项目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时间期限和数量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四)有效落实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特殊要求。

第九条 县发改局要择优确定不少于15家技术力量雄厚、内部管理规范、资质证件齐全、商业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旬邑县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信息库,确保公开招标程序合法合规。

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考察更新,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串通舞弊、泄露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一律清除出信息库,3年之内不得再次进入信息库。招投标代理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采用委托招投标组织形式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信息库内自由选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服务。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招标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含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议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400 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之间;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2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之间;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10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之间。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议实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之间;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10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之间;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5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之间。

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工程建议参照《县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旬发〔2019〕7号),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建。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及相关维修改造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实施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招投标行为,都要列入省市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和信用等级黑名单。

第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取消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进行内部通报,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应对列入省市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和信用等级黑名单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在限定时间内不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对招投标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或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或上位文件规定为准。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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