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发布日期:2023-06-02
点击次数:922次
打印
分享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WJT

所有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