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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林地使用审批的重要问答梳理一

发布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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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项目使用林地跨县区的,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占用林地报哪级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更变为能源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如何申报及审核?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自然资源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设用地申请。

5、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范围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政策怎么办?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6、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是否可以分期办理?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得化整为零,随意分期、分段或拆分项目进行申请,有关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或分次进行审核。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实施安排,分期、分段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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