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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2025年版)》的通知(冀环规范〔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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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2025年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2025年版)》,现予印发。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2年版)》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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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一般建设项目以及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包括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科学民主的原则。

对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法规和准入要求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靠前指导、提前介入,开通绿色通道,并行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第五条 对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项目环评文件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相关结论。对需要同步调整园区或行业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可以同步审查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报批环评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

   (四)国家和省对产能有相关要求的行业建设项目,需要提交产能置换、立项备案等支撑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鼓励网上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端口,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厅办公窗口)负责接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不予受理,并提醒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环评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中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提交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通过邮寄、网络提交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五)申请材料满足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其他应提交材料有缺失或者内容有缺陷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实行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在评估机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前须补正材料或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公示与评估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应当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评文件全文;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可能对相邻省份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会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类审批。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难度、环境风险、生态影响等,将建设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分类情况见附件2),由厅内有环评审批职能的相关处室或者厅办公窗口负责办理。

      其中,A类建设项目中的一般建设项目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负责办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由海洋生态环境处负责办理;B类建设项目均由厅办公窗口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厅内有环评审批职能的相关处室或者厅办公窗口可以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服务中心)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重、情况复杂的建设项目,经厅主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行业审批要求,技术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对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情况;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按照前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同步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章    决定与公告

      第十六条 根据评估结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依程序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

      A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分别对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环评初审意见,各自提交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通过函审形式征求各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厅主管负责同志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B类建设项目:厅办公窗口提出环评初审意见。其中,准予审批的由厅办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审批决定;不予审批的经厅主管负责同志审定后,由厅办公窗口首席代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由厅办公窗口按照有关规定通知申请人。批复文件由厅办公窗口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项目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依据本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九条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厅主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分别不少于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拟作出审批决定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特殊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厅主管负责同志批准,受理和拟作出审批决定的信息公开可并行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环评文件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其它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实行容缺受理但逾期未按规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或由申请人撤回环评文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将省级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办理。市级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环评审批工作,不得将承接的环评审批事项进一步授权委托。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22年版)》(冀环评函〔202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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