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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

发布日期: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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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勘测定界

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

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勘测定界的意义,保障用地审查,使用地审批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健全了用地的准入制度;使项目用地依法、科学、集约和规范,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障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是项目用地从立项到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土地的基本知识

(1)土地的分类与用途,土地按照所有权划分,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土地、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军事用地等,其使用权可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自留地及部分未征收的郊区土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

按照用途分类,可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实行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基本国策。实行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耕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除公益项目划拨外,经营性用地需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3)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包括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与非农化的管控。

(4)实行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明确地块用途、容积率等指标,保障开发合规性。划定“三区三线”(农业/生态/城镇空间,耕地/生态/城镇开发边界)实现全域管控。

三、关于土地所有权划分

相关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49年建国后,土地实行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行的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不可私有化。《土地改革法》等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征收官僚资本土地归国家所有;未分配给农民且未颁发土地证的耕地、林地、荒地等直接划归国有。

集体所有土地划分情况,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土地证的农用地,以及未被国家征收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实施时,已划入农民集体范围的宅基地、自留地等。

我国在建国初期建立了清晰的土地所有权划分体系,为后续土地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四、关于用地选址与预审

用地选址指在建设项目前期确定具体用地位置的过程,需确保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要求及土地用途管制,是项目合规落地的先决条件。用地预审是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阶段,对土地利用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核心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6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需国家或地方审批/核准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如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等)。

必须办理用地选址与预审的情形,新增划拨用地项目【需政府审批/核准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如学校、政府办公楼、公路等)】;涉及敏感区域的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有偿使用土地项目(如部分产业园)】;特定行业工程能源、交通、水利等需国务院或省级部门审批的线性工程(如输电线路、高速公路)】。

五、关于农转用

农转用全称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是指将现状的农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审批权限,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其核心目的在于,控制建设用地扩张、保护耕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其中,占用耕地的需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不得低于原等级,并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复垦。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需国务院审批并补划同等质量耕地。

1998年《土地管理法》首次确立农用地转用制度,2020年修订后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划分。

六、关于供地

供地‌是指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提供给用地单位,需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及耕地保护等要求。

经营性用地(商业、住宅等)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供地方式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市场化配置要求。供地前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补偿安置。

供地是办证的前提条件,用地单位需先通过供地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申请登记发证。供地属于土地资源分配环节,是使用权的分配;办证属于权利确认与法律保障环节,是使用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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