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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先行使用土地三者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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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

一、临时用地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二、临时用地范围(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兜底条款)三、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四、临时用地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先行用地

一、先行用地概念

先行用地是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采取先办理先行用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征转手续的用地。

二、先行用地适用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

三、先行用地使用期限

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先行使用用地

一、先行使用用地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二、先行使用用地范围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三、先行使用用地期限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行为方式上,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都是属于主动行为,一个是有计划的临时使用,一个是有计划的提前使用,而先行使用土地则是被动的应急使用。

前置条件上,临时用地使用后应能恢复到原地类和可供利用状态,先行用地要求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已完成国家规定的有关投资审批程序,相关审批文件在有效期限内,先行使用土地无前置条件。

使用期限上,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先行用地应在一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先行使用土地后若为临时应恢复原状,若永久使用需在应急处置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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