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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说明
本规范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构成配套关系——35号令规定审批依据,本规范规定具体操作流程。
一、申请材料体系
(一)基础表单
《使用林地申请表》采用全国统一式样,以县为单位分头填报,格式不符要求的直接退回。
(二)立项支撑文件
根据项目类型区分五类情形:
1.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按规定需要初步设计的,附初步设计批复;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3.批次用地项目: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农转用,提交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批次用地说明文件(须载明年份、批次、范围、面积、用途等),并附规划图件。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等特殊项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技术报告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须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要求(该标准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涉及红线矢量数据的,须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shp或gdb格式文件。
(四)补充材料
1.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提供森林经营单位同意意见;使用集体林地的,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者同意意见。
2.临时使用林地项目:提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的方案,须包含恢复面积、具体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方案缺失或内容过于笼统的,林草部门可不予受理。
材料准备核心原则可概括为"一事一表一方案"——不得化整为零拆分项目;使用统一式样的申请表;临时用地须附恢复方案。
二、办理程序
(一)窗口受理
申请人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材料,材料不全的,主管部门须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县级部门须对材料进行初步核对。
(二)现场查验
材料齐全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须至少2人同时在场并分别签字。查验内容包括:核实可行性报告或调查表与现地的一致性;重点核查林地主要属性因子;确认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地;确认是否涉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排查有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确认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查验后须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公示环节
县级林草部门对拟使用林地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和第三方反馈意见须在初步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已由地方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过公示的,不再重复公示。涉密项目免于公示。
(四)上报审查
需上级审核审批的,下级林草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
三、审批条件
(一)上位法依据
35号令是本规范的立法依据,不可脱离35号令单独适用。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须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调整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的,根据调整结果先调整规划,后办手续。
(二)禁止拆分申报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须一次性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分段或拆分。林草部门也不得随意分期分段分次审批。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大型水利工程,可按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分期分段安排办理。
(三)定额管理制度
年度占用林地定额由上级下达,各级不得超定额审批。项目用地超过该省当年可用定额的,材料齐全也无法过审。启动前应提前向当地林草部门了解年度定额剩余情况。
(四)采伐另行许可
使用林地涉及采伐林木的,须按《森林法》等规定另行办理采伐许可证,林地批文不代表采伐许可。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先行使用林地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项目,其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桥梁、隧道、围堰、进场道路、输电设施等),可凭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产业政策文件),先行申请使用林地。整体项目申报时须附先行用地批文一并办理。
(二)设计变更处理
因设计变更需增减或改变林地位置的,须提出变更申请。新增部分须重新提供全套材料;减少部分须说明不占范围并附图标注。变更须先办手续再施工。
(三)临时用地延续
公路、铁路、水利等项目临时用地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须在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四)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可延续2年。延续期内仍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再延续1年,期满后不再延续。但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该例外适用于先行使用林地情形,项目单位须确保后续整体申报中补办林地手续的完整性。
(五)违法查处前置
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项目,须先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林地的,初步审查意见中须说明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
五、临时使用林地重点监管规定
严禁以临时之名行永久之实:不得以临时用地名义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用地出现永久建筑的,除处罚用地单位外,审批人员也可能被问责。
选址三条红线:临时用地选址应生态保护优先,除项目确需且无法避让外,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以下三处绝对禁止选址——①自然保护地;②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区域;③以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这三类情形不存在例外。
恢复方案可行性前置:审批前须对恢复方案(含面积、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不可行的须要求修改,评估须在审批阶段落实到位。
超范围或变永久的处理:未按批准内容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越早纠正成本越低。
期满恢复时限: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须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林草部门组织验收,该项为定期检查必查内容。
施工过程监管:县级林草部门须监督施工过程,严禁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规模,施工结束后督促清除临时设施和表面硬化层,回土覆盖并按方案恢复植被。使用前提交方案、使用后验收,施工过程同步留痕。
六、责任追究体系
审批环节:县级以上林草部门违规审核审批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审查意见和报件材料反复缺失的,将受到告诫等惩戒。现场查验人员对查验表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查验意见的追究行政责任。
申请与编制环节: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使用林地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已取得许可的依法撤销。编制单位须对可行性报告或调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林草局和省级林草部门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质量低下的单位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采取告诫、不采用等惩戒措施。
公示监督与主动服务:可公开的使用林地项目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应对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及时纠正。地方各级林草部门还须主动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对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用地规模等提出意见,引导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七、关键概念释义
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包括国家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林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域。高蓄积量林地由各省自行确定。
国务院和省级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包括其批复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
项目类别划分:
1.基础设施项目: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3.经营性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生态旅游项目:以特色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以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为目的,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临时使用林地类别:包括工程施工用地、电力线路油气管线给排水管网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以及其他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