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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处理项目超概问题的经历,加之身边同行反馈的类似困境,让人不由重新审视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管控方面的硬性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借此机会对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做一次系统梳理。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与出台意义
《条例》于2018年12月5日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14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38条,涵盖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该《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制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行政法规,填补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领域高位阶立法的空白。其核心作用在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控债务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撬动激活社会资本,将政府投资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理顺政府与市场边界,服务高质量发展与民生补短板。
二、《条例》的内核要点
(一)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投资范围严格限定在公益服务、公共基建、乡村建设、生态环保、重大科创、社会治理、国家安全等市场失灵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禁止与民争利,不得无序兜底竞争性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重在搭平台、补短板,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所有制、地域歧视门槛。同时建立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成熟度动态收缩或扩容,持续优化投向结构。
(二)刚性财政约束,严防隐性债务
资金来源仅限于预算安排,严禁政府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筹措建设资金,坚持"无预算不立项、资金不落实不开工"。投资规模必须与地方经济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杜绝透支财力上大项目。明令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资金未足额落实不得开工,从源头化解工程款拖欠和地方隐性负债隐患。核定概算为投资上限,超概算必须重新报批,擅自超概算将追责问责。
(三)全生命周期法治化闭环管控
决策环节坚持"先评估、再审批",无可行性研究、无风险评估不予立项,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审批程序。资金计划环节要求年度投资计划必须同步对接财政预算,未纳入预算不得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实施环节须按批准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工期,不得非法压缩工期,招标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竣工收尾环节要求完工后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限期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档案完整存档备查。监督问责方面,对违规审批、超概、垫资、违规举债、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规处分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四)资金分类供给模式
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用于纯公益、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用于少量有一定收益、确需扶持的经营性公共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用于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领域项目,不控股、少干预市场运营。
总体而言,《条例》以划定政府投资公共公益边界为基础,以预算硬约束守住债务底线,以全流程法治化闭环管控为手段,以绩效透明为抓手,实现规范行权、提质增效、撬动社会资本、防范财政风险的目标。
三、《条例》对项目超概的约束
依据《条例》及2023年发改委修订新规、2026年投资审批改革最新要求,除抢险救灾等法定紧急情形外,严禁先施工、后调概。事后补手续、被动超概算属于程序违规,不属于法定合规调概范畴,审计和纪检追溯时必将追责。
实践中存在一个普遍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为推进项目,小幅超概无关紧要,后续走调概流程即可兜底。但在当前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体系下,概算管控是工程领域最严格的红线。从实际审计追责情况看,重灾区往往不在工程质量瑕疵,而在于投资失控——概算超标、程序违规。在当前财政管控持续收紧的背景下,常规项目调概申请通过率极低,事后补救空间十分有限。
附注
法定合规的调概情形仅限于以下四类客观重大变化,且必须"先报批、后实施":
1.国家或地方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
2.主材、人工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动上涨;
3.施工地质条件与前期勘察报告存在重大偏差;
4.突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