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31次
打印
什么时候制定通过施行的?
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湿地保护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湿地保护法》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2.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
什么是湿地?
1.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即积水地带、水域,包括自然或者人工、常年或者季节性。
2.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即海水退潮低潮时水深六米以内的海域。
3.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即用于生产的水田和养殖人工水域不算湿地。
国家对湿地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均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湿地。湿地名录制度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
湿地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
怎样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教育局、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对湿地还实行了哪些制度?
1.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2.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3.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湿地保护规划分为哪几类?
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县级以上湿地保护规划。
国家如何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1.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度(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尽量减少占用,采取措施减轻不利影响)。
3.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省级或者一般湿地的,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意见。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和要求?
1.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3.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湿地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
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有哪几类?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3.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4.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5.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怎样防治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红树林湿地的管理要求是什么?
编制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红树林湿地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符合国家重要湿地标准的,优先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湿地修复的要求是什么?
1.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2.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
3.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优先实施修复,对严重退化的红树林湿地进行抢救性修复,修复尽量采用本地树种。
4.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修复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5.因违法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负责修复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湿地监督检查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树木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成活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无法确定毁坏株数的,按照相同区域同类树种生长密度计算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