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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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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经〔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 农牧) 厅( 局、委) :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 中农发〔2020) 13号) 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2019-2025年)》的有关要求, 扎实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位,在部门间数据共享的基础上,按照" 标准规范统一、数据填平补齐、系统实用高效" 的原则,充分利用宅基地相关数据资料,结合开展宅基地专项调查,综合运用遥感、测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全面摸清县域宅基地规模、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农村宅基地数据库,编制农村宅基地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提供支撑。同时,因地制宜逐步建成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数字化管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市、区) 要在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做好 5 个方面工作。

(一)汇总共享宅基地数据资料。在摸清本县( 市、区) 宅基地

数据情况的基础上,协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汇总整理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相关数据资料,编制县级农村宅基地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宅基地基础数据和调查工作底图。

(二)开展宅基地专项调查。 根据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

情况,按照统一的调查技术规程, 采取遥感、测绘、入户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宅基地补充调查和验证调查,通过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基础数据。

(三)建立宅基地数据库。按照统一的数据库规范,对宅基地

基础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建立包含宅基地权利人、地类、四至方位、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审批、使用、流转、监管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

(四)编制宅基地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利用农村宅基

地数据库,结合卫片、航片、行政区划图等图件资料,编制宅基地数据台账,绘制宅基地利用现状图件,通过图、表等方式展示宅基地空间位置、面积、权属、利用等信息。

(五)建设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在掌握县域农村

宅基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建设导则,因地制宜建设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积累经验。

3个整市试点的地级市可以参照上述任务要求, 结合实际开展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

二、组织分工

此次调查工作采取" 部省组织、县级实施、机构指导" 的方式进行,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牵头,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协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市、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等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一)农业农村部。负责调查工作的顶层设计,组织协调和统

筹推进,制定印发工作通知、工作指南、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等文件,组织监督评估和成果抽样核查。

(二)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本省

( 区、市) 试点县( 市、区) 任务,做好指导服务、宜传培训、督促检查等,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问题;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要求,对试点县( 市、区) 调查成果进行验收。3个整市试点的地级市和试点县( 市、区) 所在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3个整市试点的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推进所属试点县( 市、区) 的调查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县

( 市、区) 调查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调查方案, 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开展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做好自评自验工作,及时提交调查成果。

(四)技术指导单位。负责编制工作指南、技术方案和标准规

范等相关文件,开展技术培训;协助试点县( 市、区) 开展宅基地数据情况摸底、制定调查方案,指导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进度安排

此次调查工作从2020年启动,至 2022 年底基本完成。

(一)2020年安排

1·农业农村部印发调查工作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组织技术指导单位编制《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指南( 试行) 》

《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程( 试行) 》《农村宅基地数据库规范( 试行) 》等文件。

2·农业农村部选择15个试点县( 市、区) ( 以下简称" 预调查县" ) 开展预调查。预调查县基本完成宅基地数据情况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等工作,初步完成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等工作。

3·其余106个试点县( 市、区) ( 以下简称" 试点县" ) 启动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宅基地数据情况摸底、调查方案制定等工作,推动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

(二)2021年安排

1· 农业农村部组织技术指导单位修订完善《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指南》《农村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技术规程》和《农村宅基地数据库规范》 等文件,编制《农村宅基地代码编制规则》《农村宅基地数据共享与数据交换标准》《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导则》等文件;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编制调研工作。

2· 预调查县基本完成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等工作,开展自评自验, 提交调查成果;制定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开展建设。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预调查县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3· 试点县基本完成宅基地数据情况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等工作;初步完成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等工作。

(三)2022年安排

1· 农业农村部编制《全国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会同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选择部分试点县( 市、区) 开展平台建设评估和测试。

2·预调查县基本完成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系统部署和功能测试。

3· 试点县基本完成宅基地数据资料汇总共享、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台账和利用现状图件编制等工作,开展自评自验,提交调查成果;制定县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并组织开展建设。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试点县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农业农村部进行成果抽样核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市、区) 要高度重视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 将其

作为深化改革试点、健全管理机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试点县( 市、区) 要在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细化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在试点工作小组中明确调查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实施部门,确保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强化工作保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

度,积极争取宅基地信息化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市、区) 开展调查工作。试点县( 市、区) 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充实调查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保障调查工作的必要经费。鼓励试点县( 市、区)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择优选择一批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调查工作。

(三)强化数据共享和安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相

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政府部门间数据互通共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市、区) 要加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充分整合和利用已有的各类数据资料,不搞重复调查,防止资源浪费。在调查工作实施中,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数据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公开数据要注意脱敏处理,联网数据要做好加密防护。各地要与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定,确保数据资料安全、合理使用。


 

附件: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1· 主要调查成果

   2· 技术指导单位分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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