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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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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林护字[2020]3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稽〔2020〕2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省林业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林护发〔2020〕27号)精神,一并予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是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系统之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务实之策,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法制遵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发挥好组织督促和统筹协调职责。林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微信及短信平台,开展互动学习交流。特别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人员要带头深入细致的学,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出台《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执行。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通知内容,专门组织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经营利用单位的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明确有关要求,增强执行《决定》的行动自觉。

二、继续做好封控隔离和野外巡护。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疫源疫病监测站要进一步抓好“六项封控隔离措施”和“省林业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十项措施”的落实,坚决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的日常消毒和封控隔离措施抓细抓实抓到底,确保人和动物相隔离、双安全。要进一步强化野外巡护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秦岭、巴山、桥山和黄龙山林区等野生动物栖息地,黄河、渭河、汉江、丹江、无定河和红碱淖等候鸟迁徙通道巡护监测,及时发现野生动物因病非正常死亡情况,严查违法猎捕行为,确保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安全。

三、严格执行《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林业草局《通知》要求,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审批“以食用为目的”人工繁育、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四、切实加强野生动物日常监管。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本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林业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关、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加大宣传,确保《决定》深入人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活动为契机,多措并举,大力宣贯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活动,使《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林区、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网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深知,为实施《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和科普挂图、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提高全民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教育群众不接近、不捕猎、不饲养野生动物,推动公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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