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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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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以下简称“稳评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保证我市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省市开展稳评工作有关要求及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采用系统评估的重大项目稳评报告的评审。

第三条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项目稳评报告的评审一般由评估事项审批部门、评估主体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进行,也可由各级维稳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条  重大项目稳评报告应按照中省市开展稳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中,报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格式和相关要求。稳评报告须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委托稳评咨询机构编制评估报告的,还需提供稳评咨询机构相关资质证书)。评估报告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主体;
2.评估方案;
3.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4.评估事项基本概况;
5.风险调查方式和内容;
6.征求群众意见的汇总分析(附带相关资料);
7.风险识别及主要风险点;
8.针对风险点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
9.评估结论。
第六条  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对稳评报告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专家从市级稳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报维稳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以由评审组织部门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七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主体、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评估主体或稳评咨询服务机构中任(兼)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评估主体或稳评咨询服务机构中任(兼)职,与评估主体或稳评咨询服务机构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八条  评审组织部门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其中,法律类、社会科学类和维稳信访类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九条  评审专家和评审时间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三天将评审事项稳评报告提交参加评审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参加评审会人员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稳评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维稳、信访、发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评审专家。其中,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稳评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维稳、信访部门必须参加评审会议。根据需要,评审组织部门可组织参会人员和评审专家查勘项目现场。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二)成立评审专家组,推荐并通过专家组组长;
    (三)稳评报告编制单位汇报稳评报告主要内容,并展示开展稳评工作的有关图片资料;
    (四)参会部门和专家质询、讨论;
    (五)参会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组长综合参会部门和专家个人意见建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七)通过专家评审意见;

    (八)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的基本情况;
     (二)对稳评报告的总体评价;
     (三)是否同意稳评报告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结论;
    (四)稳评报告需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五)专家组长及专家签字。第十三条  稳评报告未获专家评审通过的,评估主体应重新组织编制稳评报告,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稳评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告编制单位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稳评报告中对修改内容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五条  稳评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主体应重新组织编制稳评报告,申请评审。
    (一)建设项目方案、位置、规模、性质等有重大变更的;
     (二)项目法人两年内未提出建设方案申请。
第十六条  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本区域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稳评报告评审办法。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类评估事项的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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