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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2016年版)

发布日期: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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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道 路

6.1.1 城市绿地内道路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按游览、观景、交通、集散等需求,与山水、树木、建筑、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相结合,设置主路、支路、小路和广场,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
6.1.2 城市绿地应设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及绿地总体布局要求,出入口应与主路相通。出入口旁应设置集散广场和停车场。
6.1.3 绿地的主路应构成环道,并可通行机动车。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00m。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4 绿地内道路应随地形曲直、起伏。主路纵坡不宜大于8%,山地主路纵坡不应大于12%。支路、小路纵坡不宜大于18%。当纵坡超过18%时,应设台阶,台阶级数不应少于2级。

6.1.5 城市绿地内的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水铺装对道路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较大时,可采用半透水铺装结构; 

2  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3  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6.1.5A 湿陷性黄土与冰冻地区的铺装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1.6 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m。

6.2 桥 梁

6.2.1 桥梁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布局为依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满足通航的要求。
6.2.2 考虑重车较少,通行机动车的桥梁应按公路二级荷载的80%计算,桥两端应设置限载标志。
6.2.3 人行桥梁,桥面活荷载应按3.5kN/m2计算,桥头设置车障。
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00m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m。汀步两侧水谭不得超过0.50m。
6.2.5 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m。

7.1 园林建筑

7.1.1 园林建筑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景观、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优化选址。遵循“因地制宜”、“精在体宜”、“巧于因借”的原则,选择最佳地址,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
    2 控制规模。除公园外,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占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陆地总面积的2%。
    3 创造特色。园林建筑设计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热能等天然能源,利用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创造富有鲜明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园林建筑。
7.1.2 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7.1.2A 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应充分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与利用。屋面坡度小于等于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

7.1.2B 公园绿地应避免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7.2 围 墙

7.2.1 城市绿地不宜设置围墙,可因地制宜选择沟渠、绿墙、花篱或栏杆等替代围墙。必须设置围墙的城市绿地宜采用透空花墙或围栏,其高度宜在0.80~2.20m。

7.3 厕 所

7.3.1 城市开放绿地内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50m。节假日厕位不足时,可设活动厕所补充。厕所位置应便于游人寻找,厕所的外型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应破坏景观。
7.3.2 城市开放绿地内厕所的厕位数量应按男女各半或女多男少设计。宜以蹲式便器为主,并设拉手。每个厕所应有一个无障碍厕位及男女各一个坐式便器。男厕所内还宜设一个低位小便器。
7.3.3 城市绿地内厕所必须通风、通水、清洁、无臭。
7.3.4 厕所应设防滑地面,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7.3.5 厕所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海或景观水体,必须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浇灌绿地,或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7.4 园椅、废物箱、饮水器

7.4.1 城市开放绿地应按游人流量、观景、避风向阳、庇荫、遮雨等因素合理设置园椅或座凳,其数量可根据游人量调整,宜为20~50个/ha。

7.4.2 城市开放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设置轮椅停留位置。
7.4.3 城市绿地内应设置废物箱分类收集垃圾,在主路上每100m应设1个以上,游人集中处适当增加。
7.4.4 公园绿地宜设置饮水器,饮水器及水质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

7.5 水 景

7.5.1 城市绿地的水景设计应以总体布局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为依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水景的种类、形式,水景应以天然水源为主。
7.5.2 喷泉设计应以每天运行为前提,合理确定其形式,并应与环境相协调。
7.5.3 景观水体必须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持水质洁净。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7.5.4 城市绿地的水岸宜采用坡度为1:2~1:6的缓坡,水位变化比较大的水岸,宜设护坡或驳岸。绿地的水岸宜种植护岸且能净化水质的湿生、水生植物。

7.6 堆山、置石

7.6.1 城市绿地以自然地形为主,应慎重抉择大规模堆山、叠石。堆叠假山宜少而精。
7.6.2 人工堆叠假山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造型应完整美现、结构应牢固耐久。
7.6.3 叠石设计应对石质、色彩、纹理、形态、尺度有明确设计要求。
7.6.4 人工堆叠假山除应用天然山石外,也可采用人工塑石。
7.6.5 局部独立放置的景石宜少而精,并与环境协调。

7.7 园 灯

7.7.1 夜间开放的城市绿地应设置园灯。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合理选用庭园灯、草坪灯、泛光灯、地坪灯或壁灯等。
7.7.2 园灯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使园灯成为景观的一部分。
7.7.3 绿地的照明灯,应采用节能灯具,并宜使用太阳能灯具。

7.8 雕 塑

7.8.1 城市绿地内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7.8.2 城市绿地应慎重选用纪念雕塑和大型主题雕塑,且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核准。

7.9 标 识

7.9.1 指示标识应采用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

7.10 游戏及健身设施

7.10.1 城市绿地内儿童游戏及成人健身设备及场地,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避免干扰周边环境。
7.10.2 儿童游戏场地宜采用软质地坪或洁净的沙坑。沙坑周边应设防沙粒散失的措施。

7.10 游戏及健身设施

7.10.1 游戏机及健身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卫生标准、有专业资质单位设计生产的合格产品。

8.1 给 水

8.1.1 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各类设施的生活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水景补水、管网渗漏水和未预见用水等确定总体用水量。
8.1.2 绿地内天然水或中水的水量和水质能满足绿化灌溉要求时,应首选天然水或中水。
8.1.3 绿地内生活给水系统不得与其他给水系统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有生活给水系统防回流污染的措施。
8.1.4 绿化灌溉给水管网从地面算起最小服务水压应为0.10MPa,当绿地内有堆山和地势较高处需供水,或所选用的灌溉喷头和洒水栓有特定压力要求时,其最小服务水压应按实际要求计算。
8.1.5 给水管宜随地形敷设,在管路系统高凸处应设自动排气阀,在管路系统低凹处应设泄水阀。
8.1.6 景观水池应有补水管、放空管和溢水管。当补水管的水源为自来水时,应有防止给水管被回流污染的措施。

8.2 排 水

8.2.1 排水体制应根据当地市政排水体制、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比较后确定。
8.2.2 绿地排水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入。
8.2.3 绿地中雨水排水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绿地功能,选择相应的雨水径流控制和利用的技术措施。

8.2.4 化工厂、传染病医院、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等附属绿地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其他绿地,不应采用雨水下渗减排的方式。

8.2.5 绿地宜利用景观水体、雨水湿地、渗管/渠等措施就地储存雨水,应用于绿地灌溉、冲洗和景观水体补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条件的景观水体应考虑雨水的调蓄空间,并应根据汇水面积及降水条件等确定调蓄空间的大小。

     2  种植地面可在汇水面低洼处设置雨水湿地、碎石盲沟、渗透管沟等集水设施,所收集雨水可直接排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3  建筑屋顶绿化和地下建筑及构筑物顶板上的绿地应有雨水排水措施,并应将雨水汇入绿地雨水储存设施中。

     4  进入绿地的雨水,其停留时间不得大于植物的耐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8.2.6 绿地内的污水、废水处理工艺,宜根据进出水质、水量等要求,采用生物处理或生态处理技术。


8.3 电 气

8.3.1 绿地景观照明及灯光造景应考虑生态和环保要求,避免光污染影响,室外灯具上射逸出光不应大于总输出光通量的25%。
8.3.2 城市绿地用电应为三级负荷,绿地中游人较多的交通广场的用电应为二级负荷;低压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3km。
8.3.3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设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四级开关。
8.3.4 城市绿地中的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不应使用0类防触电保护产品。
8.3.5 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必须采用防触电等级为Ⅲ类,防护等级为IPX8的加压水密型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旱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的潜水泵。
8.3.6 喷水池的结构钢筋、进出水池的金属管道及其他金属件、配电系统的PE线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
8.3.7 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穿线金属管、灯具的金属外壳及金属灯杆,应与接地装置相连(接PE线)。
8.3.8 城市开放绿地内宜设置公共电话亭和有线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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